1.政府和部门“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或变相增设兑现条件,不按达成协商解决方案执行、违反生效判决拖欠企业账款“二次失信”等失信行为。
2.行政执法部门乱罚款、乱收费,随意执法、任性执法,公用企事业单位向市场主体、群众收取不合理费用,收费行为不规范、不透明,收费不出具相关资费标准及相关依据等问题。
3.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管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恣意裁量、一事多罚,违规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放任纵容违法和以管谋私等问题。
4.行政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多头执法、粗暴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
5.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等问题。
6.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人为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等问题。
7.政务服务场所服务不优,态度恶劣,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只跑一次”服务承诺不兑现等导致企业群众办事多次跑、多头跑或无人值守等问题。
8.投资者在开办企业和项目报建审批、建设施工、投产运营等过程中,因未进行一次性告知、服务不到位、监管不力等导致项目建设难、企业办证难等问题。
9.公职人员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高频办理事项不便民、违规违法设置前置条件,变相吃拿卡要等问题。
10.公职人员向企业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及其负责人买单。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等问题。
11.公职人员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12.公职人员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等问题。
13.公职人员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等问题。
14.公职人员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等问题。